网络传销的定义?
网络传销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。
在电子商务推广应用中,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广告形式、网络交易方式、网络联系媒体。
目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两种类型:“纯网络型”和“嫁接型”。
1、“纯互联网式”是目前网络传销的主流类型,即h.吸引人们加入、传递信息等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的。
从近年来工商、公安机关查办的网络传销案件来看,主要有五个版本:一是传统传销网络版。
传统传销以互联网为平台,利用互联网推广实体商品,产生线下利润。
这种操作方式层次比较低,行为过于明显,因此已逐渐被传销分子所抛弃。
二是电商版。
他们打着国家有关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指导方针的幌子,以网络营销、网上直销为名,变相收取入会费,并设置各种奖励方式,鼓励会员向线下发展,这是一种采用目前金字塔系统常用的欺骗手段。
例如我办查处的“中国数字农村网”传销案就属于这种方式。
三是投资理财版。
以个人理财为名,打着私募基金、发行原始股的幌子,诱骗网民加入俱乐部赚取高额利润,并采用“返原股、回笼资金”等激励措施促进会员、发展会员。
第四个是网络游戏版。
各种游戏论坛、QQ群中出现诱人的广告,声称会员通过玩网络游戏,可以通过游戏内充值赚取各种游戏币,然后兑换成现金。
如果他们推荐其他用户注册并充值,也可以获得现金返还。
五是资本运营版。
传销组织一方面打着“资本运作”、“连锁销售”的幌子,利用投入一笔资金在短时间内赚取巨额利润的诱惑,另一方面欺骗参与者相信自己拥有高额利润。
入会费、高额佣金奖励,鼓励会员加入线下进一步发展。
这些投资项目不是任何产品或服务,而是纯粹的资本交易。
它更具诱惑力和欺骗性,并且现在变得非常流行。
2、“嫁接式”网络传销型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,将传统方式嫁接到互联网上,利用互联网进行本地发行和推广,既采用“线上”又采用“线上”方式。
使用“离线”方法。
从具体操作来看,传销组织一方面利用互联网传播方式推销产品,变相收取入场费,发展线下获取利润,另一方面寻找年龄较大或文化程度较低的发展对象,不具备独立上网的能力,然后这些骨干通过各个部门秘密联系上面的人,用普通话不知不觉地对这些人进行“洗脑”,然后帮助这些人在网上注册并在电脑上输入组织者的基本信息。
这样,通过“在线”和“.“地下”组合不仅扩大了范围,而且兼顾了“点”,囊括的人群极其广泛。
例如,在“FKC艾可欣”传销案中,传销组织不仅在线上推广保健品吸引会员,还在线下拓展业务。
这是一种双管齐下的做法,欺骗了很多人。
目前,网络传销已经实现了从信息发布到人力资源开发、薪酬征收、资金核算、会员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网络化。
由于网络的虚拟性、无国界性、开放性和高速性,传销组织分布范围更大,违法活动更加隐蔽。
网络传销已成为当前传销中传播最广、危害最大的非法传销行为。
与传统传销行为相比,主要有以下特点:(1)传销标的虚拟化目前,除了健身器材、保健品、卫生化妆品等传统实体产品外,网络传销标的还包括数据量、营运资金份额、计算机软件、在线远程学习、网络服务室容量等虚拟服务甚至虚拟概念——传销目标的类型往往是复杂的、虚拟化的且难以评估和控制。
此外,网络传销组织经常将传销活动伪装成“电子商务”活动,以推销“网络通信服务、等离子体和纳米技术产品”等概念性产品为借口,并利用这些活动的利益,规避政府监管。
国家对发展的支持,是为了掩饰其传销行为,隐瞒其会员发展或线下盈利的神话。
电子商务造就了当代的百万富翁,一方面让大多数不明真相的参与者难以识破主办方的欺诈行为,另一方面又无法抗拒高额利润回报的诱惑而上当受骗。
(二)组织、策划秘密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利用互联网为平台,进行秘密传销活动操作:发布、接收、反馈相关信息,并通过封闭网站、即时聊天等方式进行“洗脑”培训;工具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建立上线和下线之间的联系。
通过电子银行收取会员费、支付工资。
这些方法避免了下线和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。
网络传销充分利用了网络联系的便利性,大家都利用网络联系。
会员之间只有一条线上联系线,甚至知道其他会员的存在,都是“点对点”的联系,这大大提高了网络传销的迷惑性。
(3)远程管理和操作由于互联网通讯的跨地域性,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。
它是从普通的针对区域社会关系的传销演变而来的,发展成为所有互联网用户的目标群体。
网络传销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国内外每一位互联网用户做广告,从而扩大其传播范围。
从操作方式上看,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将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国外,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远程网络管理,如“麦库”、“世纪通”、“利康利”等,在福建省,““月浪”等网络传销都是通过在境外服务器上设立传销网站来远程操作的。
国内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利用互联网吸引不同地区的会员,改变了传统传销大团队运作、大规模集中、大地点培训、大规模广告的运作模式。
网络传销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地点,属于不同的团队。
他们通常不进行面对面的接触,而是通过在线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传播。
(四)传销活动效率1、利用网络技术,实现集团内部管理更加严格。
网络传销犯罪分子在搭建起所谓的“业务系统”后,通过各种加密方式在网站上设置各种登录入口(代理商、会员系统),打造办公自动化平台实施犯罪,采用“金字塔”模式供集团内的高层组织者、财务管理、当地会员管理、技术维护、教学视频和宣传写作人员使用。
各代理商和会员还可以通过该平台查看积分、薪资及会员发展组织架构图,并实现转账、代理申请等功能。
整个组织管理严格有序。
2、利用在线即时通讯工具实现实时“业务拓展”。
大多数网络传销组织通过QQ、MSN、UC等聊天工具进行交流。
一些代理商和会员还建立了比较永久的QQ群和GOOGLE群。
他们的活动公告、最新动态等都是通过这些刊物分组传达的,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。
3、利用网上银行、网上支付等方式实现资金交易自动化。
网络传销机构的每个代理人和会员一般都会开通网上银行或使用“支付宝”、“财富通”等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。
世界各地的代理商和会员向“总公司”缴纳会员的“入会费”,“总公司”向世界各地的代理商和会员支付佣金和工资。
整个过程可以在线自动完成。
4、利用免费的网络专区、论坛、博客等交流平台,实现全面的“广告推广”。
传销团伙“总部”一般会向代理商提供各种令人困惑的信息,例如:如“高科技产品”信息、会员规则、丰厚的会员奖励、会员入会体验等,上传到各机构,供下线代理商、分支机构和会员验证其真实性。
改进传销产品,促进传销业务和更多人从而导致欺骗。
(五)当前网络社会化的不良后果蔓延,传销行为普遍存在,传销组织的分化和再生产加速,传销从业人员往往呈几何倍数增长,影响范围更大。
几乎所有传销组织都对参与者进行多重把关,以“灵性”为主要着眼点,以巨额利润的诱惑为主要手段。
他们宣扬“政府和媒体不可信”、“要敢于与政府作斗争”。
以及其他反对传销伟大事业的敌人。
”“打架”等极端、虚假言论;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以政府禁止传销为借口,进行反党反政府宣传,进行高频次、高强度的“洗脑”,进而对其进行心理胁迫,这具有“经济崇拜”的特征。
与此同时,网络传销人员和传销方式也日趋专业化。
一些传销组织者设立了等级森严的传销队伍,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,变成了黑帮组织的性质。
现在很多人投资四万一个戴尔服务器,每个月分钱7000,是传销吗?
这不是传销,但这也是假的东西。
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,在行政法的范畴中,早在2005年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和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中就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: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、开发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培养的人数、销售业绩计算支付被开发人员报酬,或者要求被开发人员缴纳一定的报酬,谋取非法利益,扰乱经济秩序。
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。
秩序,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。
本规定所称直销,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,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(以下简称消费者)销售产品的分销方式。
当然,对于大多数人来说,我上面所说的毫无意义。
毕竟,看似言语上没有什么区别,但最终,也只是一字之差。
当我第一次写这个答案时,我认为这不公平,在写之前最好彻底理解这个概念。
但因为对大家来说显得更有趣、更有叙事性,所以我改变了一定的风格~一般来说,我们采用大叙事视角。
1945年的美国,在几位年轻天才的策划下,世界上首次出现了“金字塔销售模式”,顾名思义,它就像一座金字塔,源源不断地拉人赚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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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通过会费实现“商业帝国梦”,关键在于人而不是货。
自从这个体系发展起来,从业者一直自称为直销,也有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“世界直销协会”。
但也有很多绰号,如“连环信”、“雪球”、“连锁销售”、“赌博”、“推荐销售”、“投资抽奖”),或者是台湾所谓的“老鼠俱乐部”。
改革开放后,直销模式开始进入国内。
根据现在可考的记录:20世纪80年代末,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营业执照的情况下“走私”到中国,标榜传销落地。
由于是第一家公司,工商行政单位并没有干预。
公司先在深圳发展,后在广州发展。
同时,也有几家已经直到1990年,雅芳才以新的营销模式正式进入中国。
法律出台已经快29年了,我们的反应速度还是很快的:8月份,《关于取缔非法行为的通知》发布了。
《传销活动行为规范》是我国第一个针对直销的法定文件。
1997年1月,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传销管理办法》。
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赋予传销法律地位,也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直接传销的行政法规。
1997年7月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传销企业传销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》,这是我国直销史上第一部针对传销人员制定的税法。
1997年10月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37家直销企业发出了《关于允许传销的意见函》。
好景不长,好花不常开,直接传销乱象频发,以至于1998年以国务院名义,《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》印发,正式下令全国范围内取缔传销活动。
因此,1998年6月,外贸部、国内贸易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外经贸部紫发)没有。
455号文)对原有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进行了限制。
对转型事宜作出明确规定。
经与主管部门沟通,10家外资企业获准采用“专卖店+卖家”模式进行业务转型:典型例子有雅芳、安利。